编外人员可「抗疫入编」!增发绩效工资

2022-04-13 11:37 · 生物探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吉林省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若干政策措施》,包括开辟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优先推荐评选人才项目和荣誉,提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等

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吉林省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若干政策措施》,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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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措施》包括九项「激励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实施职称专项激励,提高专技岗位比例,开辟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优先推荐评选人才项目和荣誉,提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实施工资待遇激励,实施待遇保障政策,实施防疫一线技能人员激励,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等。

其中提到了「抗疫入编」: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贡献突出的非在编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用人需求,在空编空岗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报人社部门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此外,抗疫一线人员在职称、工资、待遇、评优、保险等方面均有政策倾斜。

01. 实施职称专项激励

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评聘)上一级职称,评审(评聘)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在临床救治、检查检测、终末消杀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且聘任相应级别岗位满三年的,经本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复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独组织、单设比例」评定上一级职称;参加年度正常评审(评聘)通过的人员,不再单独激励。

02. 提高专技岗位比例

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且为抗击疫情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事业单位,可适当上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专门用于聘用直接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分别按照不超过 2%、3%、10% 比例增核相应临时岗位,逐步消化解决。

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在临床救治、检查检测、终末消杀、物资保障、医疗及隔离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人员,已经取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可在同层级内直接聘用到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03. 开辟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

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贡献突出的非在编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用人需求,在空编空岗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报人社部门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对同类人员较多形成竞争的,可采取考评的方式进行选聘。基层事业单位在空编空岗前提下,可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专项招聘在直接接触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村)干部。

04. 优先推荐评选人才项目和荣誉

参评省级人才项目和荣誉时,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等给予倾斜。

05. 提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

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2022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至 30%;对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或所属科室(团队),可单列优秀等次指标,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对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06. 实施工资待遇激励

对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数及贡献,可按规定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须进一步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倾斜。

07. 实施待遇保障政策

为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发放高层次人才「吉享卡」,享受省内交通出行、医疗绿色通道待遇。

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在申报认定上一个等级人才类别时,将防疫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作为人才分类认定的重要依据,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最高可认定为 B 类人才;通过认定评审后可享受对应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待遇。

08. 实施防疫一线技能人员激励

开展线上「防疫员」「消毒员」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培训。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技能人员,申报认定(鉴定)高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时,所在单位要优先推荐,其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表现作为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认定(鉴定)的重要依据。

已经取得上一级资格、直接参加本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可提前2年破格聘任,对岗位职数不足的,可超岗位聘任,逐步消化解决。

09. 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本政策措施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撰文|乔维钧
排版|木子久

参考资料:
[1]吉林:出台21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