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2012-07-19 16:10 · alicy

卫生部正式发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包括《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全文以及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

 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

7月18日,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正式发布。《规范》指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得索取和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医师应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合理诊疗。

在卫生部于当天召开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介绍,《规范》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纳入其中,并划分为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其他人员6类。

这个共10章60条的《规范》提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严格自律,不收受企业等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规范》要求,管理人员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不包庇学术造假。医师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在回答记者关于如何对医生应用医疗技术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的提问时,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谢启麟说,医疗技术的评估和评价很复杂,涉及伦理、价格等问题,中国医师协会希望制定行业内部的测评标准。有很多专家提出是否可给违规医生建个“黑名单”,对此协会正在考虑。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表示,除了组织学习培训外,医疗机构要把《规范》的执行情况与医师、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等紧密衔接起来,记入个人考核档案。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对《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导检查,把落实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评审的主要内容,同时也作为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加以督导。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邓海华: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上午卫生部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文件近日已经印发到各地。今天很高兴邀请到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卫生部纠风办副主任李林康,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谢启麟出席我们的专题发布会,向大家通报《行为规范》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实施。

首先有请赵宁司长通报有关情况。

赵宁: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代表卫生部简要介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制定的背景情况。

一、目的和意义

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全国860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力军和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职业道德水准、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医疗卫生行业形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在深化医药委身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实施卫生“十二五”规划起步与展开的衔接时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服务、诊疗行为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结合医疗卫生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新希望,整合、细化了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和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进医疗服务质量,解决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改顺利进行,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为规范》的起草过程

《行为规范》的起草工作,从去年初开始筹划着手。卫生部各有关司局会推中国医师协会成立了《行为规范》起草小组,在广泛深入调研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以座谈会和书面的形式,广泛征求了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有关行业学会协会以及医务人员的意见。从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6月1日,通过卫生部网站、《健康报》等新闻每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意见。

经卫生部2012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6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行为规范》。

三、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

《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十章,六十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行为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此外,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也适用于《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二是规范内容。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特点,《行为规范》在内容上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每类人员的分类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第二章规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八条基本行为规范,即以人为本,践行宗旨;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优质服务,医患和谐;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这八条是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的第三至八章对每类人员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需要根据其职业类别遵守的分类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分别详细列举了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其他人员等六类人员的具体分类行为规范。

三是实施与监督。为了保证《行为规范》的有效执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为规范》明确由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规范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去内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规范的监督检查,并把《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

我就简要介绍这些情况。谢谢各位。 

邓海华:

下面请医政司赵明钢副司长介绍我们贯彻落实《行为规范》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赵明钢: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非常高兴再次和大家见面。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颁布以后医疗机构将如何贯彻落实。刚才赵宁副司长向大家系统全面地介绍了《规范》起草的意义、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总体工作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实施工作方案,其中包括组织全体职工进行认真学习《规范》,进行讨论,使每个从业人员熟记于心,并在工作实际中予以贯彻落实。除了组织学习培训外,医疗机构将《规范》的督导检查分解到相关职能处室,由职能处室督促各个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而且要把规范的执行情况与医师、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紧密衔接起来,记入个人考核档案。同时,各级行政卫生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对《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导检查,把落实情况作为评审的主要内容,同时也作为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重要载体和抓手加以督导,指导医疗机构的贯彻落实。

邓海华:

下面请中国医师协会谢启麟秘书长介绍协会如何贯彻落实《行为规范》的有关情况。

谢启麟: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中国医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代表参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编写工作。医师协会作为医师的行业协会,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是协会不可推卸的责任,行业搞不好,行业自身也有切肤之痛。协会自成立后做了很多工作,围绕着行为规范出台的几项工作,协会成立之后我们进行了《医师法》的免费培训,目前已经培训了20多万人次的医生。从2007年开始,协会又推行人文医学的技能培训,目前培训了400余名人文医师的师资,建立了50个人文医学培训点。我们还推出了《新世纪医师职业精神》《医师宣言》,努力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我们协会从一开始就参与了起草工作,同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我们还参与编写了一本贯彻落实行为规范的手册,希望医务人员能够通过对手册的学习,来接受规范,了解、熟悉规范,在工作中按照规范来做。规范手册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希望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条款进行有益的补充,激发从业人员的职业自豪感。职业自豪感非常重要,我们协会在2009、2011年两次做了职业医师情况调查,78.1%的医生不愿意子女再从医,这是很严重的,一定要激发医务人员从业的自豪感,珍惜自己的职业。在手册编写完稿后,我们进行了小范围的测试,有关人员反响良好。谢谢大家!

邓海华: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

中国改革报:

请问谢启麟秘书长,《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出台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规范出台以后首先要自觉,其次要自律,其次是管理。医师协会可能在这方面有更大的作为,请问在这方面医师协会怎么发挥作用?医师协会会不会有同行监督呢?手册中提到“要保证医疗技术科学性、合理性”,这个专业性很强,这需要同行人有一个监督,有了监督才有自律,光靠道德是不行的,医师协会怎么从同行监督的角度做一些事情呢?

谢启麟:

除了刚才我介绍到我们协会已经做的一些工作,当然还会继续做,比如说法律法规的培训、对人文医学在医师队伍中的推进。《行为规范》颁布后,协会肯定还会在我们的年会、巡讲的培训中把《行为规范》进行推广,让大家遵照来做。刚才你说到了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当中,特别是医师执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独自面对病人的情况比较多,可能医德医风是非常关键的一件事情,我们要做监督和评估,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一直在做。下一步也会继续加强,比如说对某项医疗技术适用是否合理,我们会进行评估评价。当然医疗技术的评估和评价是很复杂的,它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多,包括伦理问题、价格问题等等,当然我们也希望制定一些行业内部的测评,甚至很多专家提出来是否医生也做“黑名单”,我们正在考虑,我想通过《行为规范》的出台,作为行业协会肯定要努力推进好这项工作。

赵明钢:

行业协会有很多考量,对于《行为规范》的落实会起到正向的积极的作用。《行为规范》的出台,一方面是我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科学合理的整合;另一方面也是认真总结和吸纳了广大医务人员在长此以往的实践工作中的行为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同时《行为规范》还对那些计划到医疗领域工作的人进行入门前的行为教育,告诉大家如果要从事这个职业必须做到这些要求。行政部门也好、卫生行业也好,对《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卫生行政部门为保障《行为规范》的落实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一是前期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二是对于这支队伍的教育、培训、培养,特别是在人文关怀、医德医风方面,三是对医务人员提出要求的同时,我们也在向大家解释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行为规范,既是对行为的约束,也是对我们这支队伍合法权益的保障,另外对于保障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重要意义,广大医疗从业人员是非常认同的,而且大家做得也是非常好的,可能有极个别的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正是《行为规范》需要加强和管理的地方,希望所有医疗从业人员技术精湛、医德高尚,为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

赵明钢:

刚才改革报的记者问了一个问题,她提到了医疗技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行为规范》中在这一点上对医务人员有很高要求,既要求对专业的掌握,所谓专业掌握,就是对这一领域的某一疾病的所有治疗方案要了解和掌握,要了解给患者带来什么益处,比如说疗效怎么样,又有什么样的风险。除了掌握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平衡这个技术的人文性、伦理、费用等,所以今天当一个医生是很难的。医政司在医改过程中经常强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给患者诊疗的时候首先要保证安全、保证疗效,同时必须平衡好人文问题、伦理问题、费用问题。我们希望以最低的费用取得最好的治疗效果。卫生部医政司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包括诊疗指南、临床路径、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下一步还有很多工作设想,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正在推进,以后还有机会和大家进一步交流。

香港健康卫视:

《行为规范》在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中的执行情况如何监测和评估?《行为规范》第四章第21条规定“不过度医疗”,它主要包括了哪些方面?是否过度医疗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

赵明钢: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如何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规范中已经明确行政部门要亲自抓,纪检监察要负责督导检查,同时要求各个科室对本科室人员遵守从业规范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除此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服务接受方的评价。大家可能注意到内地医疗机构都有意见箱或者行风建议箱,我们会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既有行政机构组织的,也有医疗机构组织的,也有我们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的患者满意度调查。患者满意度调查是有效的评估方式和手段,评估结果是并重的,都会对我们的工作给很好的提示,以利于工作更好地改进和提高。

关于过度医疗的问题。确实对“过度医疗”的定义是很复杂的,因为它涉及到多个方面。一个疾病治疗的合理与否和过度是相对的两个概念,在不同的情况下甚至会发生转换。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心梗患者,如果说根据他的病情,既可以选择放支架进行介入治疗,也可以进行开胸手术进行搭桥。如果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可能放三个以上支架的话在费用上比搭一根桥要贵一点。我们能否说放支架一定是“过度”了呢?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要总体衡量。比如说开胸手术和介入治疗,患者住院时间是不同的。患者进行介入治疗的平均住院日一般会比开胸搭桥的时间短。患者的感受也会不同,如果放支架,几乎没有什么痛苦,开胸手术首先疼痛就很痛苦,所以对是否过度医疗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赵明钢:

现在医生真的是很难,他一方面要有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有很好的人文关怀,要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要能够很好的做性价比,还要考虑患者的感受度。在此我特别希望广大患者对医疗机构、对医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大家加强沟通,这样医患关系才能和谐。

当然我们坚决反对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给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这是明确的过度治疗,这也是行政部门不允许的,也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我们会对这种现象严加管理。如果说违反党纪国法,按照党纪国法处罚,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就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处罚。

中国妇女报:

关于第56条对确实违规的人员,卫生部是否有考虑能够使他们得到有效的处理?

李林康: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说明你认真学习了我们的《行为规范》。对违反《行为规范》人员如何处理,行为规范中确实没有具体规定,这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行为规范的执行力。因为这是受卫生部的立法权限所限,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对所属行业的从业人员设置处分或者处罚的立法权限”,也就是说卫生部没有权限在其文件中就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什么规定应该给予什么处分或者处罚作出具体规定。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起草制定《行为规范》过程中也考虑到《行为规范》中的许多条文都是对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的整合和细化,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规范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已经有了具体的如何处罚、处分的规定。如果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考虑到,目前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实行聘任制,医疗机构对其有一定的处分权限,可能医疗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范的事实,掌握的也会更加全面、准确,因此《行为规范》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另一方面《行为规范》也原则性地援引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对违反《规范》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以维护《行为规范》的严肃性,保证有效落实。

南方都市报:

请问赵宁司长,这次出的是行业规范,这个规范也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整合。请问《执业医师法》已经出台了数十年,民间也有修改的声音,请问这部法律是否在修改中。这次出的行业规范和《执业医师法》是不是有嫁接关系或者说行为规范先出来,之后有一些会在《执业医师法》中体现?

请问谢秘书长,你提到执业医师情况调查78.1%的职业医师表示不愿继续从医,请问这个调查什么时候做的,在哪些范围做的?怎么看待这个结论?

赵宁:

《执业医师法》实施了十多年,里面有许多问题,现在卫生部已经将《执业医师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也向相应的有立法权力的部门提出过建议,我们去年委托中国医师协会就《执业医师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我们也针对调研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着手进行修订工作,同时准备将医改中的一些政策或者好的做法加入到《执业医师法》,比如说多地点行医,我们准备在修订过程中予以考虑。同时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准备向社会征集意见。

刚才你还说到《执业医师法》和《行为规范》的关系。其实有一些规定就是《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还有一些是《护士条例》的规定,我们把有关规定吸收到行为规范当中,这是不矛盾的,因为法律是必须遵守的底线,行为规范有一些是道德层面的规范,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谢启麟:

不是自己不愿意从医,是对子女从业从医的态度。协会自成立后我们做过五次调查,刚才我说的是近两年的,一次是2009年、一次是2011年,我们每次都是随机做调查,样本一般都在五千以上的医生调查。刚才的数字主要是说明一个问题,近期的两次调查,78.01%的医生不愿意自己的子女学医、从医,就是行业自豪感比较弱一点。

凤凰卫视:

在今年相继发生了一些医患矛盾的事件,其中或许就有部分医疗从业者没有严格遵守规范。今天我们更加从严的行为规范推出以后,是否意味着这一类事件有关杜绝或者更少出现。另一方面,几位领导也说到了当医生很难,医患矛盾中有时候医生也是受害者,甚至有医生被打伤,医生作为另一个群体怎么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赵明钢:

出台《行为规范》不是最终目的,它是实现目的的一个方式和手段。最终目的是希望医疗服务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更加人文、更加温馨、更加便捷,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我们确实希望《行为规范》的出台能够进一步的和谐医患关系,能够更好地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医改的成果、医疗技术进步的成果。正如你所言,今年发生了几起极端案件,这几起案件对医务人员的伤害甚至杀害医务人员是刑事暴力犯罪,这种犯罪可以发生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角落,暴力的刑事案件从世界上杜绝是我们美好的期望,但是我们不敢肯定在近期内在人类历史上或者辞典里不再有暴力犯罪。在我国发生的这几起极端的暴力案件,我个人认为不代表目前的医患关系。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门急诊人次达到63亿人次,换句话说平均一个人一年到医院5次,当前的医患关系是我国最大的、最重要的公共关系之一。所有去的患者中的绝大多数对于医院的服务、对于医生的服务是满意的。如果大家都不满意的话,可能会在媒体上,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上大家就会看到更多的例子。目前确实仍然有极个别的医务人员在服务上有不足的地方,人民群众还有不满意的地方,这也是我们千方百计要努力改进的地方,要让人民群众更满意。卫生部既出台了规定,又出台了规范,又进行了培训,还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活动督导、管理、检查,应该说也取得了很大效果。

赵明钢:

大家都知道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共同形成的关系。在当前情况下,医患必须相向而行,我说一句话东北的俗话“两好搭一好”,我对你很好,你也能够理解我、也能够信任我、也能够支持我,我们共同把这种关系处好。当前医患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相向而行。每发生一起恶性案件,很多公众在心灵上被伤害了,为什么?他们想象不到为他们健康服务的,去保障他们生命安全的人,被歹徒以极端残忍的手段去杀害。大家都能够理解一点,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问题都应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而不是靠森林法则,谁拳头大谁说了算,这不是今天的文明标准。所以在当前条件医患关系应该相向而行。一方面坚决维护患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理直气壮的维护医生以及其他在医院工作人员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卫生部对于行业内的、极个别的、做的不好的医务人员,我们一定从制度上、从机制上加以管理。对于触犯相应法律法规的,我们也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卫生部很遗憾的是,对于那些在医院寻衅滋事的人员没有处置权,只能靠社会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医院部门的正常诊疗秩序,医院只有正常的诊疗秩序才能够为患者提供及时、周到、安全的医疗服务。如果医院被闹的不能开展工作,来看病的人一定受到影响。我们也特别希望媒体一方面监督我们行业,使我们更好地服务;另一方面希望媒体向公众传达客观、公正的信息,希望公众理解医疗行业,支持医疗行业,更好地促进医疗行业发展,使医疗行业能够全心全意,没有不必要的担忧,全力以赴的为大家服务。

赵明钢:

在国外如果一个医生告诉患者你这个病到今天为止就这样,患者是不会有任何怨言的,因为医生跟他没有任何利害冲突,医生就是对病情的表述。我们的医疗服务效率是非常高的,很多同志对我们工作的一些希望我是理解的,但是大家要想到“可能”和“可行”之间有时候不完全一致。经常有同志拿中国和国外对比,如果要对比,不能光看国外的某一点,而不看到他们国家的其他方面。比如说有人讲我国看病难的问题,目前到大医院找大专家,确实要排队,比较难。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从中国任何一个地方,不受限制的到协和医院挂号。但是在许多欧洲国家,要经过层层转诊,排队时间非常漫长。所以有些人不得不出国看病。

我的很多同学,比如说在德国的,在意大利的,在瑞典的,在加拿大的,他们有时候看病是要回中国来的。为什么?在那儿看病是要排队,等一段时间。比如说一个肿瘤患者要做一个手术,有时候等待半年。如果说今天有一个患者到我们医院来,医生说你要回去等半年,我想大家的意见就非常大。一个在国外当医生的同学告诉我,一个骨折患者到他所在医院看病,医生简单看了一下,认为没有生命危险,你稍等一下,我喝咖啡时间到了。如果在我们国家,我们的医生是不会这么做的,大家肯定把患者放在第一位,自己不吃饭、不喝水、不上洗手间、不下班,要把这个患者处理好,才能离开岗位。所以希望媒体朋友给大家多讲讲,既讲国外好的方面,我们向他们学习。同时国外也有他们的文化,也有他们的习惯,也有他们的做法,也有很多方面和我们相比还不如我们的,这一点也要告诉老百姓,不能光讲好的,让老百姓认为国外一切都好,其实不是这个概念。 

谢启麟:

维权的基础是自律。在《规范》之中,从第二到第八章都是总分总的结构,第二章是基本行为规范,大家都要遵守的,从第三章到第八章对个体人员,根据执业中的环节,特别是容易出现问题的点提出了说明和要求,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可能要把一些医德医风的内容加进去。医师协会一定要把这个规范推下去。其次,我们一直在推进医疗责任强制险。它有几个特点,第一费用是谁来出?政府、医院、个人。第二谁来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和车险的保险公司一样,有一个理赔机构,很容易和患方接触和交流,协调矛盾。

我们最近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包括一些严重事件,据统计到上个月大概8起,全国非常大的打、杀医务人员的事件。医师协会也呼吁了很多,当然很关键、很重要的一点是大家互相理解,特别是希望通过媒体朋友们去宣传,让医患多多沟通。沟通当中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宽容。

邓海华:

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