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医药健康新规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3-05-02 16:40 · lobu

自2013年5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在医药健康领域,共有3项新规实施,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为我们生活的不同方面提供了保障。

自2013年5月1日开始 ,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在医药健康领域,共有3项新规正式实施,为我们生活的不同方面提供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实施,“被精神病”有望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被精神病”现象有望得到缓解。

从1985年启动该项立法工作算起,到2012年终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整整走过了27个年头,终于在今年5月1日将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不少媒体称之为“被精神病”的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须自愿,无严重危险性不得强制住院。从5月1日起,精神障碍患者就诊、住院分自愿和非自愿两种形式。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只有当疑似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风险,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若已经发生伤害自身行为,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法律同时规定,除个人自行就诊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诊;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于这类“非自愿”的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2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基药品种更多结构更优


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增加了基药品种,并将抗肿瘤和血液病用药纳入其中。

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目录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共计520种。目录中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数量与世界卫生组织现行推荐的基本药物数量相近,并坚持中西药并重。

2009年8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但是,由于2009年版目录主要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品种较少,基层普遍反映不够用,较大医院很少使用;缺少妇儿、肿瘤等专科用药,地方增补药品不规范;药品剂型规格宽泛,不利于招标带量采购。2012年版目录是以2009年的目录为基础,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在数量上与目前基层实际使用数量相衔接,参考WHO基本药物示范目录,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能力。2012年版目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增加了品种,从2009年版的307种增加到了520种,能够更好地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是优化了结构,补充抗肿瘤和血液病用药,注重与常见病、多发病特别是重大疾病以及妇女、儿童用药的衔接。

三是规范了剂型、规格,初步实现标准化。尽管品种数量增加,但剂型、规格的数量减少,有利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保障供应,落实基本药物全程监管。

四是注重与医保(新农合)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基本药物较高的比例报销。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进口奶粉不能再信口开河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为消费者选择进口奶粉提供一份安全保障。

近年来国产奶粉不断曝出质量问题,进口奶粉受到热捧。业内人士称,100多个进口奶粉品牌有80%是国内企业贴牌生产的。其中有些企业用国内奶源在国内加工,还要在包装上写“原装进口”“100%国外奶源”。 贴牌奶粉不仅质量稳定性堪忧,而且还存在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监管乏力,消费者无法辨别所谓的进口奶粉。从5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后进口奶粉经过风险评估并符合要求后才能允许进入中国,进口奶粉标签上标注获得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这意味着今后不合格的贴牌进口奶粉将不能再信口开河。

在新规定中,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进口乳品将实施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等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此外,企业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必须实施近50项的“全项目检测”。

新规定拟对进口乳品商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商信誉记录。如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机构可将其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对于问题乳品,新规定要求进口商必须实施召回。根据新规定,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这意味着,企业如对中国出口奶粉,须提供奶粉生产奶源的饲料、养殖、兽药等情况,并与中国国内推行的乳制品安全追溯体系挂钩。即进口奶粉,可追溯到海外奶源地。